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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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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113號林寒雨桐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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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他字第113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林寒雨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11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林寒雨桐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13號
原      告  林寒雨桐
被      告  巨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給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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