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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74999號杜瑤莉之執行命令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壬字第749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杜瑤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499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案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104968)與債務人杜瑤莉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
㈠債務人杜瑤莉對第三人美商萊威國際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及執行業務所得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請查照。
㈡債務人杜瑤莉對第三人臺北延壽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1,463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壬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