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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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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386號陳凌之執行命令、轉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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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德字第2053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凌之執行命令、轉知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5386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凌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主旨節文:
①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OO之
  OO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②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OO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OO並將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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