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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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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615號北檢,彭資涵,樂浩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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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信113簡字第61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樂浩忠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
   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簡字第615號樂浩忠竊盜案件,應受送達
    人樂浩忠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送達,業經
    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簡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樂浩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調院偵字第46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樂浩忠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股別:信
書記官:彭自青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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