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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032號龍俊維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平111訴字第10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龍俊維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
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
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032號龍俊維詐欺等案件,應受
送達人龍俊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龍俊維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
131號)。
三、本件係第2次國內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
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10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素敏
被 告 龍俊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龍俊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素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