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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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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陳瑞芳,陳翠芳之視為撤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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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翠芳、陳瑞芳之視為撤回通知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通知,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翠芳、
      陳瑞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四、視為撤回通知節本如下:
   主旨: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原告陳夢榮與被告陳
      翠芳、陳瑞芳間分割遺產事件,依法視為原告撤回
      其訴,業已結案,請查照。
   說明:本件曾定於112年12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二法
      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
      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經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
      ,定於113年6月11日下午2時整開言詞辯論庭,兩
      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不到,視為撤回其訴,民事訴
      訟法第19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應視為撤回
      其訴。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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