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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000077號拓佳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余信達律師、拓佳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代112年度金字第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拓佳有限公司、被告拓佳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余信達律師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金字第77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拓佳有限公司、被告拓佳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余信達律師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葉佳昕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