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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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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018802號朱永濬即朱哲宏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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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妙字第1880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永濬即朱哲宏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1880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朱永濬即朱哲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債務人對第三人OO公司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請終止其投保之保險契約後,第三人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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