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347號李羿剴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簡字第33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羿剴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47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李羿剴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34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張冠樺  
被   告 李羿剴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5,42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0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
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435,42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