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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461號被告黄裕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宜113年度訴字第14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黄裕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61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黄裕翔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巫玉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4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黄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1 信用卡 5萬1188元 4萬9358元 15 自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32萬3623元 32萬3623元 15.6 自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26萬3511元 26萬3511元 13.6 自112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小額信貸 24萬7026元 24萬7026元 15.03 自112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88萬5348元
股 別:宜股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