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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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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541號蔡宜霖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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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3年度店簡字第5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宜霖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店簡字第541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蔡宜霖間清償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函 稿 代 碼:G1201-14 裁判公告(文采)
股       別:菊股
 
 
 
書記官  黃品瑄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54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蔡宜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4,272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具狀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表示意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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