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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000013號趙珊珊(趙千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順調113年度家補字第1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趙珊珊(現名:趙千溢)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3項、
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家補字第13號補正等事件辦理,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趙珊
珊(現名:趙千溢)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3號
原 告 趙珊珊 住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玉琴間補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郁暐
股 別:順調股
書記官 黃郁暐
- 發布日期:113-06-12
- 更新日期:113-06-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