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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313號徐國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6月7日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3年度訴字第1313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3年6月7日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31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林承威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6-24
- 更新日期:113-06-2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