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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208號張桓慈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開113聲字第120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桓慈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208號張桓慈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受送達人張桓慈
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股別:開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2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張桓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
113年度執字2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桓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