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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245號陳湘玫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42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湘玫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2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湘玫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
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上午9時34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