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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12號蔡淳玥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亮113年度訴字第27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蔡淳玥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淳玥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1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 告 蔡淳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書 記 官 李云馨
股 別:亮股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