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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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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007318號李偉豪之撤銷執行(部分債權人撤回)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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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07司執助宙字第731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偉豪之撤銷執行(部分債權人撤回)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7318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偉豪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文如附件。
附件:本院111年12月9日北院英107司執助宙字第7318號執行命令就併案債權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司執47505)部分,應予撤銷,其他債權人改依附表比例移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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