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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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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5179號張哲銘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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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哲銘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哲銘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
          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517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民國112年11月4日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2年1月4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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