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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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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416號黃偉誠、黃奕超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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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偉誠、黃奕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原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惠娟、周慈寧、周駿霖、許鈞棠、許琇
     閔、黃偉誠、黃奕超、凃雅云、周燕煌、周賢漢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黃偉誠、黃奕超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周惠娟 
      周慈寧 
      周駿霖 
      許鈞棠 
      許琇閔 
      黃偉誠 
      黃奕超 
      凃雅云 
      周燕煌 
      周賢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
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附表: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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