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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1416號黃偉誠、黃奕超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偉誠、黃奕超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原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周惠娟、周慈寧、周駿霖、許鈞棠、許琇
閔、黃偉誠、黃奕超、凃雅云、周燕煌、周賢漢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黃偉誠、黃奕超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
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節本)
113年度北簡字第1416號
原 告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被 告 周惠娟
周慈寧
周駿霖
許鈞棠
許琇閔
黃偉誠
黃奕超
凃雅云
周燕煌
周賢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
表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兩造依附表所示之
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附表: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4,410元
合 計 4,410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美靜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