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訴字第000010號張峻豪、陳建中之之補正函(附聲請調查證據狀暨民事準備㈢狀繕本、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3年度北訴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峻豪、陳建中之補正函(附聲請調
查證據狀暨民事準備㈢狀繕本、民事陳報解除委任狀繕本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訴字第10號原告翁伯道與被告張峻豪、陳
建中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旨揭文件,現由書記官
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二、補正函係通知:請於文到5日內,對於原告之民事聲請調
查證據暨民事準備㈢狀表示意見,如無,則視為無意
見。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