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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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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140號楊春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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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14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楊春英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140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楊春英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14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康家暐  
被   告 楊春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740元
合    計          4,740元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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