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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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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07號洪麗蘭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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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麗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麗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洪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29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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