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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407號洪麗蘭之再開言詞辯論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麗蘭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洪麗蘭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洪麗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19日上午9時29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