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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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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352號蔡麗雯之庭期取消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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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33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麗雯之庭期取消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352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蔡麗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應送達之庭期
    取消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
    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352號聲請人良京實
    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蔡麗雯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因原告撤回起訴,原定113年7月2日上午9時30分庭期
    取消。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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