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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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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字第000856號程聖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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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丁113審簡字第8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程聖儒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審簡字第856號程聖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程聖儒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股  別:丁股
書記官:巫佳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3年度審簡字第8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聖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39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3年度審易字第644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壹、主刑部分:
程聖儒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貳、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含無法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佳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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