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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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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83440號王順生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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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順生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3440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順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知字第8344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王順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無可供執行之債權,亦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另如因執行程序須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如足額扣押,請將手續費另予外扣,以免債權人之債權無法全部獲得滿足)(★若專為①國民年金法第55條第3項②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3項③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13-1條第3項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1條第2項等規定所設立之存款帳戶,依法不在扣押範圍內,惟仍請覆知本院俾便結案)(★如債務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不符,仍請第三人先依身分證統一編號扣押並陳報前述情形,本院將另函通知)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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