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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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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62號相對人張義隆之行使權利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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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主旨:國內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義隆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行使權利通知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義隆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陳信宏
股       別:溫1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受文者:相對人張義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溫1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民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狀影本(含附表)一件,請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聲請狀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表示意見,逾期即依法逕為裁定。
說明:
一、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2號與間拍賣抵押物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故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本院有通知之必要。
二、另關係人如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依非訟事件法第74-1條規定,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偽造或變造者,於拍賣抵押物之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以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正本:相對人張義隆
副本:
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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