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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1302號施泫甫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3聲字第130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施泫甫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302號施泫甫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施泫甫住居所及所在
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傳票記載內容為本件訂於113年7月18日9時30分於本院寶慶
院區國民法官第一法庭行調查程序,傳票置於和股書記官處
,得隨時領取。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