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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48號簡家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家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簡家玉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志政律師
相 對 人 簡家玉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福街192號2樓(通緝中)
關 係 人 簡進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簡家玉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