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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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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000348號簡家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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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乾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簡家玉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簡家玉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設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1段161號25樓
法定代理人 李美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鄭志政律師
相 對 人 簡家玉 住臺北市文山區景福街192號2樓(通緝中)
關  係  人  簡進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簡家玉對於其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00號)之親權應全部停止。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其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股       別:乾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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