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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000001號楊樂平、楊幼鶴、嚴昭祥(Anson Yen)、嚴昭蕙(Susan Yen)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坤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樂平、被告楊幼鶴、被告嚴昭祥(Anson Yen)、被告嚴昭蕙(Susan Yen)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楊樂平、楊幼鶴、嚴昭祥(Anson Yen)、嚴昭蕙(Susan Ye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楊兆平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被 告 楊樂平
楊瑛
楊幼鶴
嚴采薇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德鏞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嚴正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嚴治
嚴昭祥(Anson Yen)
嚴昭蕙(Susan Ye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補充判決之聲請駁回。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分割方法」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