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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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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31號李洊襱(原名李子謙)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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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323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洊襱(原名李子謙)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31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洊襱(原名李子謙)間返還借
          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
          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323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梁文昀  
被      告  李洊襱(原名李子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210元
合    計            2,210元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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