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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簡字第67號趙俊杰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3年度勞簡字第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俊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勞簡字第67號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趙俊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國際管理聯合診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焯彬(LIM CHEOK PENG)
訴訟代理人 李相台
李冠瑤
被 告 趙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7%,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