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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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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66號吳明聰之裁判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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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2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明聰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李昀儒
被   告 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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