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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766號吳明聰之裁判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高113年度訴字第276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明聰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76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明聰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6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李昀儒
被 告 吳明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書 記 官 李登寶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