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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聲字第000118號倪有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國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倪有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原告倪有康與被告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倪有康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