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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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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聲字第000118號倪有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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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國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倪有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原告倪有康與被告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聲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倪有康  
相  對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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