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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3215號倪有康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雙113年度北簡字第32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倪有康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215號原告倪有康與被告中租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送
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到庭領
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高秋芬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215號
原 告 倪有康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