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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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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4713號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家樺、康家儒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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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簡字第471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康家樺、康
   家儒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4713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樺品有限公司、康家儒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9時36分
    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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