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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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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張相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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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相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原告廖羿綺、潘秀琴與
          被告張相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
原   告 廖羿綺  
      潘秀琴  
被   告 張相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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