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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張相雲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相雲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原告廖羿綺、潘秀琴與
被告張相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
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冠璇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1919號
原 告 廖羿綺
潘秀琴
被 告 張相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 發布日期:113-06-11
- 更新日期:113-06-1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