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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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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13900號徐池定妹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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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宇字第1390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即債務人徐池定妹之112年2月4日保險扣押命令、113年1月18日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執字第13900號債權人林詠翔(受讓自: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池定妹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㈠112年2月4日保險扣押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徐清郎、徐銀興、徐池定妹在說明一所
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如執行扣押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請載明各保險契約扣除本命令到達時保單質借金額後之解約金明細;另如執行扣押金額扣除手續費等不足新台幣壹仟元,則毋庸執行扣押;又如因執行程序需收取手續費者,併請另行計入本件執行費,一併扣押)
㈡113年1月18日終止兼支付轉給保險解約金執行命令: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債務人徐池定妹所得領取之解約金,應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並撤銷其餘未解約之保單,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6-10
  • 更新日期:113-06-1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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