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1151號曾琦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曾琦之民國113年5月28日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曾琦得隨時
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51號
113年5月27日辯論終結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住同上
被 告 曾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5,56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7,71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承威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計息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705,562元 同左 113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書 記 官 林承威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6-25
- 更新日期:113-06-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