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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006063號林清位之執行命令、處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黃字第6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清位之執行命令、處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6063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清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函:請臺銀綜合證券鳳山分公司代為變賣債務人所有如附件所示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所示之方式辦理,請查照。
執行命令:債務人林清位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之**債權,在如前次扣押命令所示金額之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方式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黃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9
- 更新日期:113-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