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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荒字第107299號張定藩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荒字第1072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定藩之中華民國113年6月9日北院英113司執荒字第107299號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7299號債權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債務人張定藩間確定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禁止債務人張定藩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新店檳榔路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荒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9
- 更新日期:113-06-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