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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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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49752號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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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宇字第4975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之扣押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司執字第49752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菊(即林炳宏之繼承人)、林新發(即林炳宏之繼承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被繼承人林炳宏(歿)對第三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宇股書記官
股       別:宇股
 

  • 發布日期:113-06-08
  • 更新日期:113-06-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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