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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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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677號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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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克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克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重訴字第677號
原   告 王月娥  住
王俐琴  住同上
吳秀菊  住同上
呂素珠  住同上
李芃穎  住同上
李智富  住同上
林明束  住同上
林暐哲  住同上
胡凱泰  住同上
胡懷哲  住同上
張鉑月  住同上
莊素貞  住同上
許碧霞  住同上
陳麗花  住同上
潘秀蓁  住同上
徐翠英  住同上
蔡許素鶯 住同上
陳義珠  住同上
蔡武雄  住同上
陳陽鈴  住同上
詹宜庭  住同上
陳秀珍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
複  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被   告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被      告  鍾克信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福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和屏律師
複  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舜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各如附表一「本院准許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一「週年利率」欄所示之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97.6%,餘由原告依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依附表一「原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如以附表一「被告供擔保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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