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2816號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山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之
   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1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得
    隨時來院領取。
    三、原定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10時24分庭期取消。

  四、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113年7月18日上午9時47分,在
    本院第22法庭開言詞辯論。
  五、被告海之藍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劉憲宗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吳芳玉
股       別:山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