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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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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000027號楊曜華,蔡元慶,蔡孟涵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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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元慶、被告蔡孟涵、被告楊曜華之判決正
   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蔡元慶、被
      告蔡孟涵、被告楊曜華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2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周念慈  
被   告 蔡元慶  
      蔡孟涵  
      楊曜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元慶、蔡孟涵、楊曜華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1萬6,50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暨費用新臺幣5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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