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115號姚銀萍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3年度訴字第3115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姚銀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15號給付清償證明事件,本院裁
       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姚銀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15號
原   告 姚銀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清償證明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