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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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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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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傅煥菊即胡
    家莊麵食館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706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張書豪  
被   告 傅煥菊即胡家莊麵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91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2年8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8,50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6日起至1
12年8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1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
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654,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308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7,05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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