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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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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019345號黃瑮媗(原名黄文吟)之書記官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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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瑮媗(原名黄文吟)之書記官
          處分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瑮媗(原名黄文吟)間清償債
          務事件,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書記官處分書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稿)
案號: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等如向台北簡易
                      庭陳報名冊
被   告 黃瑮媗(原名黄文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10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錄及110年4月15日製作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更正錯誤如下:
一、宣示判決筆錄第5行:被告黃瑮媗(原名「黃」文吟)應更
    正為:被告黃瑮媗(原名「黄」文吟)。
二、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二行第3字以下:黃瑮媗(原名「黃」文
    吟)應更正為:被告黃瑮媗(原名「黄」文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處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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