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099年度北簡字第019345號黃瑮媗(原名黄文吟)之書記官處分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瑮媗(原名黄文吟)之書記官
處分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瑮媗(原名黄文吟)間清償債
務事件,應送達之書記官處分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二、書記官處分書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書記官處分書 (稿)
案號: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等如向台北簡易
庭陳報名冊
被 告 黃瑮媗(原名黄文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19345號清償債務事件,本庭於中
華民國110年3月10日製作之宣示判決筆錄及110年4月15日製作之
判決確定證明書更正錯誤如下:
一、宣示判決筆錄第5行:被告黃瑮媗(原名「黃」文吟)應更
正為:被告黃瑮媗(原名「黄」文吟)。
二、判決確定證明書第二行第3字以下:黃瑮媗(原名「黃」文
吟)應更正為:被告黃瑮媗(原名「黄」文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處理。
如不服本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