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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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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137號邱炎星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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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亥字第1471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炎星之執行命令、通知。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7137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炎星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一、債務人邱炎星所有在第三人之股票及其孳息,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二、禁止債務人邱炎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三、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本院擬終止上開保險契約並將解約金支付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 查照。
四、請第三人檢送如附件所示之實體股票及股款到院,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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