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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家他字第000003號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 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被 告 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
上列原告王啓仁與被告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26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叁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主旨:公示送達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他字第3號
被 告 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
上列原告王啓仁與被告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26號),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馬珍妮(Jane Elizabeth Maher)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叁仟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