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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3107號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3年度訴字第31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之起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107號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丹頂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呂育勝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28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3-06-07
- 更新日期:113-06-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